关于公开征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意见建议的公告
达勒特古城遗址承载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与地域民族特色,为推动遗址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意识,助力博州文化繁荣发展。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起草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自治州司法局正在开展立法审修工作。为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为自治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立法建言献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直送至: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四号楼博州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立法科)(邮编:8334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送:bzsfj123@163.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2月24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达勒特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挖掘和利用遗址承载的历史事实与文化遗存,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达勒特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本条例所称达勒特古城遗址,是指位于博乐市境内的达勒特镇原破城子村北缘,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宋元时期孛罗城为核心特征的古城遗址。
第三条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达勒特古城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相协调。
第四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对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博乐市人民政府履行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属地责任,将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保护工作。
达勒特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工作,博乐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达勒特古城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博乐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达勒特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博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博乐市博物馆承担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达勒特古城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达勒特古城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协助做好达勒特古城遗址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达勒特古城遗址本体展示;
(六)组织实施达勒特古城遗址相关的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与达勒特古城遗址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负责达勒特古城考古遗址公园、达勒特古城遗址陈列馆的管理工作;
(九)依法履行其他古城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博乐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将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遗址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遗址的本体保护、日常管护及文物安全设施建设等。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依法筹集资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捐赠财产用于遗址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达勒特古城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博乐市人民政府对在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九条达勒特古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达勒特古城遗址内城、外城、城壕遗址、地面建筑遗存及其城市格局;
(二)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三)遗址内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四)标志说明碑、界桩及相关标识;
(五)原有保护设施,经批准新建的纪念、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设施;
第十条博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保护规划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博乐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在编制遗址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审批与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以及决定其他保护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达勒特古城遗址四至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确定,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博乐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置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界桩并予以公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标志说明应当报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界桩。
第十三条在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现场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擅自挖渠、采砂、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
(三)超过四十厘米深层耕作,种植危害达勒特古城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四)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破坏古城垣;
(五)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六)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等危险品;
(七)其他危害、破坏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达勒特古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对遗址构成危害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批。在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区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实施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达勒特古城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
对达勒特古城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达勒特古城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
第十六条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危害达勒特古城遗址安全或者与达勒特古城遗址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依法拆除。
第十七条对妨害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章传承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利用媒体广泛宣传遗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
鼓励利用达勒特古城遗址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推进跨区域协同开展遗址保护与文物交流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参与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机制。
第十九条博乐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遗址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丰富文化体验场景,组织开展美食、音乐、艺术、舞蹈、民俗表演等文化节庆活动,推进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与创意设计、旅游、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鼓励达勒特古城遗址周边村(居)民从事反映遗址文化价值内涵的服务业。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达勒特古城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深入挖掘和阐释遗址承载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内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十一条博乐市人民政府根据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需要,依照相关法律,可以对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实行区域保护。
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博乐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
征收土地和迁出村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达勒特古城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征收土地、迁出村民等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负有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过四十厘米深层耕作,种植危害达勒特古城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起草说明)
达勒特古城遗址是多民族融合交流的关键见证、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兼具独特历史文化价值与地域民族特色。为推动遗址永续保护与创新性发展,彰显博州地域文化魅力,制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达勒特古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制定本条例是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核心源于五方面现实需求:一是精准保护的迫切需求,当前依托国家、自治区通用性法规,遗址修缮、文旅融合等缺乏针对性条款,专项立法可填补生态保护、村民权益保障等法律空白,构建专属制度体系。二是现状保护的客观需求,遗址分布广、周边环境复杂,农耕取土、违规建设等行为威胁本体完整,立法可规范保护区建设,明确违规惩治,让保护措施有法可依。三是项目推进的核心需求,遗址保护规划、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涉及多级多部门,权责不清、协调不畅导致项目受阻,立法可明确各方权责,建立协调与奖惩机制。四是持续发展的关键需求,遗址保护在政策衔接、资金使用上仍有不足,依据国家规范立法,可推动政策落地、扩充资金来源,提供稳定保障。五是全民保护的战略需求,部分社会主体对遗址价值认知不足,展示利用不规范,立法将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全民法制保护意识,引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征求意见过程
《条例(草案)》挂网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并通过线下征求了20个州直部门及博乐市的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46条,采纳40条,未采纳意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委托文物、博物馆领域的专家论证,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二十五条,分总则、保护管理、传承利用、资金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板块,核心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界定遗址核心区及周边、西辽至元代核心遗迹本体及关联环境,关联紧密的传统村落和文化景观参照执行。二是界定责任主体。构建三级政府、相关部门、专门机构、社会公众协同保护体系,明确各方职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奖惩与举报机制。三是规范保护规划。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划定保护范围,完善安全监测与应急防控。四是强化保护控制。实行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分区管控,明确保护范围负面清单,规范建设控制地带建筑要求,整治不协调建(构)筑物。五是精准保护与规范修缮。明确保护对象并分类施策,规范考古发掘与遗址修缮流程,完善保护保障机制。六是明确展示与利用。推动遗址活化利用,打造展示与研学平台,发展文旅文创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强化文化传承与人才培育。七是健全保障与责任。设立专项经费并规范管理,鼓励社会捐赠;明确执法主体与各类违规行为处罚,衔接上位法确保执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