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存量公有住房管理,严控公共资源配置与使用,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确保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增值保值,充分发挥公有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亟需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新管规〔2021〕2号)规定,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从紧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州本级周转住房管理现状与突出问题,立足节约集约、规范高效原则制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以统一管理、规范透明、定向保障、只租不售、短期周转为原则,实行统一产权、统一配租、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动态监管模式,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穿全流程。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自治州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周转住房包括州直机关存量公有住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管住房、依法收回的公有住房和集资房。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产权登记、调剂配租、维修维护、资产处置和信息公开;州财政局负责收支预算管理;州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三是明确了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一般干部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合同约定加收租金。四是明确了申请承租条件及租金管理。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与惩戒措施。合同到期须7日内腾退;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的,取消租住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解读单位:博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读责任人:刘玉莉
联系电话:2318398
博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