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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委托行政职权事项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6年4月8日起,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专门用于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下放的调整行政职权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样式
审核人: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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